第十九条

有效

已经开展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的智能网联车辆,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件升级或者硬件变更的,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告知道路测试、创新应用区域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为智能网联车辆升级或者变更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当重新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