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期间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期间参照适用非机动车的有关通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行道路测试、创新应用活动时,智能网联车辆应当按照要求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车辆识别标牌,外观应当具有能够提醒其他车辆和人员注意的显著标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