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智能网联车辆已经开展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经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未发生因车辆技术、设备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测试主体、应用主体需要在同一道路测试、创新应用区域内增加同一阶段、同一型号车辆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批量确认申请。

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主体、应用主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批量确认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必要性说明和一致性技术参数、性能以及安全检测报告等资料。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一致性抽查,并会同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的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确认。予以确认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道路测试、创新应用区域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

批量确认应当综合考虑道路基础设施容量、道路通行秩序和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创新应用需求。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