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新能级提升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实施、产业布局、体制创新、开放合作等方面支持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推动建设创新要素高度集聚、创新环境全面构建、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能级加快提升的产业集聚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环大罗山科创走廊科技、产业、城市、人才、生态深度融合发展,发挥创新引领、辐射带动和开放合作的作用。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