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瓯江实验室等国家、省、市实验室体系建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强重点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