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做好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引领功能和专业协调优势,帮助和服务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