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本地区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研究、协调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优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环境。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