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服务指导、政策优惠等有效措施,支持民营企业设立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机构,推动设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的民营企业占比稳步提高。鼓励民营企业在市外、国(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吸纳当地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并引导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