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新要素集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融资担保、保险等金融方式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深度结合,鼓励开发特色产品和服务,为民营企业实施研究开发及其成果转化提供担保、保险等科技金融支持。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