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驻温州管理机构等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深化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发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适应科技创新类民营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评价机制与融资对接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运用评价结果优化授信评价,提供信贷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