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放大作用,通过投资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创新类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产业项目,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

科学技术、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政府产业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管理控制和容错机制,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