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创新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模式,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质效:
(一)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优化学科、专业以及课程设置,培养符合民营企业需要的科技创新人才;
(二)以学科优势为基础,征集产业行业共性技术难题,联合民营企业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三)与民营企业围绕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合作办学或者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四)发挥学科优势建立产业创新机制,通过招引、孵化等方式,推动全产业链培育。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