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民营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民营企业家、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项目合作、在职创业或者离岗创业等方式,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科学技术人员、教师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实际成效,可以作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考核和职称职务评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行业协会等,对接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攻关、平台提升、成果转化、人才引育、战略谋划等科技创新服务。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