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新要素集聚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育机制,促进民营企业家创新素养、科学技术人员产业素养提升,培养产业紧缺科技创新人才。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