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民营企业引进和培育的科技创新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人才待遇,提供奖励补贴等政策支持以及在医疗保障、子女入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和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按照岗位经历、技术技能水平、薪酬待遇等标准,自主评价认定职业技能人才;民营企业自主评价认定的职业技能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子女入学、住房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柔性用才方式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支持民营企业灵活使用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