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