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合理利用资源,尊重知识产权;
(二)爱护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不得损毁、丢失;
(三)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期限归还所借馆藏文献信息;
(四)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追逐打闹、高声喧哗等干扰、影响其他读者;
(五)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