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五十二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在馆舍显著位置设立读者意见箱(簿),公开服务投诉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图书馆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有第三方参与的,对公共图书馆设立、运行、服务进行评估的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