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宣传推广、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以及推进总分馆制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