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