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除提供基本服务外,还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能力提供下列服务:(一)为公众提供专题信息服务;(二)为国家机关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三)为开展地方文献与地方历史文化研究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