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利用,提高古籍保护水平;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挖掘古籍时代价值,提供古籍知识服务,提升古籍工作质量。
鼓励公共图书馆通过古籍知识讲座、展览、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互动体验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开展古籍保护基础性研究,推进古籍保护关键技术突破和修复设备研发;建设人才培训基地,培养古籍保护利用研究专门人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