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内出版单位应当自出版物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图书馆交存不少于两册(套、件)正式出版物。鼓励省内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所在地的各级公共图书馆捐赠所编印的内部资料和出版物。鼓励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有价值的手稿、其他文献信息资料。

接受交存、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交存、捐赠凭证,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