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逐步建立地方文献专藏或者专题数据库,并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建立地方文献馆。政府在民族地区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专区,并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者民族文献阅览室。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民族文献征集和保护工作,将其收集编印的有关资料、音像制品等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信息及时移交所在地公共图书馆,纳入公共图书馆的馆藏体系,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有效补充公共图书馆的特色文献资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