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信息入藏总量和年新增藏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文献总量,丰富文献类型。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健全馆藏体系,兼顾纸质、数字和其他信息资源。根据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市(州)公共图书馆、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含直属分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信息藏量应当分别不低于0.01册(件)、0.05册(件);并根据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的读者阅读需求,增加电子图书、电子有声读物等数字文献品种和数量。

公共图书馆应当提高馆藏文献信息利用率,定期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清点,根据利用率对其在公共图书馆之间调配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