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省、市(州)公共图书馆馆长或者副馆长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区)公共图书馆馆长或者副馆长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