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分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室(区),根据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面积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依法提供适合其需求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