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六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分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室(区),根据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配备必要设施设备。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面积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依法提供适合其需求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