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服务人口、服务时长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政府在民族地区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熟悉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