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图书馆用地、馆舍和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用途,不得妨碍公共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服务。

确需对公共图书馆进行迁址、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图书馆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