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九条有效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为区域内的中心馆,履行公共图书馆基本职能,并开展以下工作:(一)指导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业务;(二)组织实施区域内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三)推进区域内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智慧图书馆建设,建立区域内数字化服务平台;(四)推动区域间图书馆的协调发展和跨系统、跨行业的交流合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