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图书馆是全省总书库,发挥全省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联合编目中心、古籍保护中心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中心的作用,履行公共图书馆基本职能,并开展以下工作:(一)推动全省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二)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建立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平台;(三)制定和推动实施业务标准、服务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四)促进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五)为立法和决策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