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图书馆是全省总书库,发挥全省地方文献收藏中心、联合编目中心、古籍保护中心和图书馆协调与协作中心的作用,履行公共图书馆基本职能,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动全省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

(二)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建立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平台;

(三)制定和推动实施业务标准、服务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促进学术研究和国际交流;

(五)为立法和决策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