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加强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服务城乡居民。鼓励在景区、园区、街区、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楼宇、商业综合体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立服务网点,相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