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