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