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法规实施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