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法规实施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