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制定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审查研究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不同意修改、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