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章文本及其说明;
(三)条文依据对照表。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章后,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暂缓登记并通知报备机关于十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