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方式公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章文本及其说明;

(三)条文依据对照表。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章后,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暂缓登记并通知报备机关于十日内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