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法规解释草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