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报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