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共同研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