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并将论证、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价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论证,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二)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听证,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