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共同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