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起草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