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法规案拟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