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