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十七条有效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地方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