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