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专家等,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评估,并根据论证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